金融监管总局恢复处置司:健全常态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一体推进改革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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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5 14: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蓝鲸新闻记者关注到,近日,金融监管总局恢复处置司在媒体发表公开文章,谈及如何稳妥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防止风险外溢和扩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恢复处置司表示,要建立健全常态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推动严重金融违法行为入刑,为严厉打击金融风险背后的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一体推进改革化险,对完成处置“摘帽”的高风险机构,制定专门监管方案,明确一段时间内特殊监管安排,遏制风险反弹回潮。
稳妥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防止单体机构失败演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
谈及稳妥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意义,恢复处置司详列指出,首先是防止单体机构失败演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恢复处置司在文章中提出,金融机构业务涉众性强、风险外溢性大,单体机构出现风险会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及时有效处置高风险机构,能够防止其进一步劣变,阻断风险传播链条,避免正常机构受到负面冲击,防范系统性风险。
同时严肃市场纪律抑制道德风险。文章提出,“及时果断处置高风险机构,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促进市场化重组或退出市场,既有助于降低救助投入的公共资源,又能够强化市场主体敬畏意识,促进审慎经营,筑牢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微观基础。”
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角度来说,恢复处置司提出,稳妥高效处置高风险机构,有助于盘活金融资产,释放低效金融资源,促进稀缺金融资源由低效部门流向高效经济主体和行业,提高配置效率,对于稳定宏观杠杆率、抑制宏观金融风险累积、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常态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坚持治已病与防未病相结合
谈及如何建立健全常态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恢复处置司首先从推动金融风险处置角度提出,“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触发标准、决策程序、执行机制、处置权利和工具、资金保障、损失分担和责任分工,建立行政机关主导、央地协同配合、行业保障基金参与、司法部门托底的处置框架,实现行政处置与司法处置有效衔接。推动严重金融违法行为入刑,为严厉打击金融风险背后的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要明确处置责任分工。文章提出,要压实机构、股东和高管风险处置主体责任,积极采取弥补损失、补充资本等自救措施。地方党委政府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责任,统筹当地资源参与中小金融机构处置,统筹做好不良资产清收、追赃挽损、追责问责、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党委政府同责共担、同向发力、同题共答,为金融风险处置创造适宜货币环境、提供监管政策支持,司法部门提供相应的司法保障。行业保障基金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依法依规提供处置资金。
“探索建立多层次资金保障机制,明确不同主体承担损失的责任和顺序。坚持自我纾困资金优先吸收损失,压实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积极探索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重组的有效途径。健全行业保障基金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补充机制,支持行业保障基金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参与风险处置。”在充实处置资金来源方面,恢复处置司明确到。
同时要贯通早期干预和风险处置。严格按照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坚持治已病与防未病相结合,加强金融风险常态化排查、监测预警和源头管控,及时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干预机制,对触发条件的机构果断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要求,防止小事拖大。统一规范高风险金融机构认定标准,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及时启动处置程序,扎实稳妥开展风险处置。
最后是一体推进改革化险。切实做好风险处置后半篇文章,对完成处置“摘帽”的高风险机构,制定专门监管方案,明确一段时间内特殊监管安排,遏制风险反弹回潮。支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全面加强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党的领导,选优配强管住高管人员,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平衡好盈利性与功能性,彻底扭转“挣大钱、挣快钱”激进盲目扩张的惯性思维,防止“穿新鞋走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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