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大华所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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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0: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范荣、颜利胜、胡志刚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经查明,大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包括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等,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大华所及三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罚款、暂停业务等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华所)
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范荣,男,1963年4月出生,金通灵2017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颜利胜,男,1974年8月出生,金通灵2018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胡志刚,男,1968年6月出生,金通灵2017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所在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我局另案查明,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
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胡志刚,6年审计收入合计6,886,792.14元(不含税)。
二、大华所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华所出具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均将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2017年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较上一年度大幅增加,且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此后至2021年建造合同收入一直保持较高比例。根据大华所相关年度审计报告,2017年至2021年公司建造合同收入分别为73,726.00万元、90,321.34万元、50,242.45万元、22,399.55万元、53,676.9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38%、46.43%、26.72%、15.60%、30.59%。大华所出具的金通灵2017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均将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二)与建造合同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和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2017年年报审计时,项目组发现金通灵建造合同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完工进度无可靠依据,项目经理就建造合同实际投入成本确认方法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项目合伙人范荣未将上述信息告知大华所,以使大华所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未见项目组编制的反映前述问题的相关文件和讨论、处理情况的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2.对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职业判断严重不当。大华所出具的金通灵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建造合同收入,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占合同预估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金通灵存在三个建造合同项目,占当年建造合同收入比例达71.64%,是以供应商对项目的投入作为其自身投入并确认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完工进度,进而确认相应收入,该方法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7年大华所首次承接金通灵年报审计工作时,认可金通灵的上述做法,并将供应商对工程项目进度的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签字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严重不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3.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了解关于建造合同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未见对建造合同业务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测试。大华所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均称针对建造合同收入所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包括“我们了解、评估管理层对建造合同收入及成本入账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其中包括与实际发生工程成本及合同预估总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但是,2017年至2018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均未见识别与建造合同业务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2019年至2021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均未见识别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实际投入成本等关键财务数据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仅在底稿中记录公司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计算过程。在2017年至2021年的底稿中也未见对实际发生工程成本、合同预估总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控制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2019)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2019)第八条的规定。
(三)2017年至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2017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部分项目现场监盘情况与公司账面确认进度存在明显差异,大华所未重新评估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舞弊风险,未采取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
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生物质2*12MW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大名项目)系金通灵2017年重要的建造合同项目。大华所对大名项目现场进行监盘并拍照,已发现该项目土建工程现场施工进度与公司账面确认进度、供应商回函确认的土建工程施工进度明显不一致,仍按照不可靠的供应商询证函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确认土建施工成本投入。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大名项目现场监盘照片、未见会计师对大名项目讨论的相关记录等。大华所针对异常情况,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及财务舞弊风险,未实施有效的审计措施应对财务舞弊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2)未有效实施建造合同业务现场监盘程序
金通灵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系金通灵2017年重要的建造合同项目。2017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大华所对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进行了现场监盘。根据《工程施工(新疆晶和源项目)盘点表》,表中所列设备清单与账面工程投入无法匹配,监盘记录不全,部分设备未记录监盘数量。大华所未有效实施现场监盘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3)未考虑监盘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
大华所于2018年3月29日对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开展现场监盘,晚于资产负债表日近3个月。大华所未实施审计程序将盘点日的监盘情况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之间存在货物发运至项目现场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第五条的规定。
2.2018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未就本年审计发现的大名项目重大异常,结合上年审计中了解的情况,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和财务舞弊风险,也未实施现场走访等进一步程序应对舞弊风险
一是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签字注册会计师发现大名项目的主要供应商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锅炉实际由金通灵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运能)供货且尚未投产。大华所对大名项目开工两年锅炉尚未投产、收入确认与现场工程进度存在重大不一致未予怀疑,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状况,未对大名项目实施现场监盘、走访等程序应对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风险。
二是大华所确认大名项目进度的主要证据存在异常。大名项目主要供应商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回函存在内容相互矛盾、函证地址与该供应商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不一致等异常情形,大华所将可靠性存疑的供应商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未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恰当应对舞弊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对明显异常的回函未保持职业怀疑
一是在晶和源余热发电项目和河北盛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回收项目(以下简称河北盛滔项目)中,存在三份针对供应商的函证,仅有一次发函记录、但收到两次回函且内容不一致的异常情形。会计师未记录收到两份回函原件的原因,未关注上述回函的可靠性,未对该异常现象保持职业怀疑,未评估其对审计工作及结论的影响。
二是2018年金通灵新疆晶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8万吨高纯硅项目主要供应商贵州省冶金建设新疆分公司回函显示,电炉成套设备采购已完成6套合同总额的85%,电炉成套设备安装已完成全部安装量的55%,但会计师认可公司账面设备采购及安装均为100%的完工进度。会计师未关注函证取得证据与账面进度不一致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实际发生成本。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十三条的规定。
(3)未有效实施建造合同业务现场监盘程序
2018年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会计师对河北盛滔项目进行了现场监盘。根据《河北盛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回收项目盘点表》,表中所列设备清单与账面工程投入无法匹配,且监盘记录不全,部分设备未记录监盘数量。大华所未有效实施现场监盘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3.2019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签字注册会计师知悉大名项目自2017年年报审计以来现场施工没有进展,但审计确认的土建安装进度达92.69%、锅炉设备进度达38.95%。在项目组提出对大名项目进行现场走访的情况下,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安排实施现场监盘、走访等审计程序,仍采用不可信的供应商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及财务舞弊风险,未实施有效的审计措施应对财务舞弊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4.2020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1)会计师未关注实地访谈了解的完工进度与审定完工进度不一致的异常情况
大华所于2021年1月至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高炉转炉煤气回收利用发电项目(以下简称略钢项目)现场对客户执行了实地走访程序,访谈记录显示当时项目进度为土建整体完成60%、安装整体完成60%,但大华所2020年对略钢项目收入审定的土建工程进度已达78.30%、工程安装进度已达100%,与现场走访情况明显不符。大华所未充分关注访谈取得的审计证据与审定进度矛盾,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恰当应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2)未关注建造合同业务确认的设备投入与安装进度不匹配的异常情况
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会计师对略钢项目执行收入测算时记录工程安装进度为100%,但记录的设备、材料实际投入成本不到设备材料费预计总成本的50%。大华所未能关注设备投入与安装进度不匹配的异常情况,未对设备材料未全部投入即已完成安装的矛盾情况进行分析,未对上述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未能针对完工进度的合理性获取更多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5.2021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压缩空气站项目(以下简称凯赛项目)为金通灵2021年新增的建造合同项目。大华所对建造合同项目执行了分包商合同审阅程序,对分包商的名称、金额、签订时间及合同条款进行列示,但未对2021年新增且确认收入较大的凯赛项目进行分包商审阅,也未对该项目的主要供应商南通沛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的工商信息进行背景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6.2022年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2022年,上海运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准确计算内江市星明能源有限公司80MW发电机组能效提升项目中重大融资成分金额,未将重大融资成分从预计总收入中准确剔除。大华所在2022年年报审计中,未充分关注并复核该项目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金额,导致未能发现上海运能对该项目的收入确认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审计业务约定书》、收款凭证、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大华所在审计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范荣作为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颜利胜作为2018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胡志刚为2017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2022年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胡志刚作为金通灵2017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过行政处罚时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886,792.14元,处以34,433,960.70元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
二、对范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颜利胜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胡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5月10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小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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