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发布:金融机构应评估第三方催收机构八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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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5 19: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5月1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该指引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研制,已于4月17日经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金融管理部门。《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相关从业机构共同研制,目前已通过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当前,催收业务亟需规范,考虑到标准发布还需一段时间,现行发布《指引》,后续,待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将替代本《指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表示,《指引》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指引》适用范围包括:
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业务。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转让债权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等债权受让方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催收业务。债权受让方按照《指引》金融机构相关要求执行。
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贷、个人非网络消费信贷(含信用卡类产品)贷后催收业务,可适用本指引。
《指引》第一章总则第4条明确,贷后催收业务的总体要求包括三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全面、客观评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等情况,向具备借款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合适的贷款产品。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对贷款产品的期限、利率、还款安排、逾期可能采取的措施、违约责任、个人信息处理等与催收相关的关键信息进行突出标识(例如加粗、加黑、下划线等),提醒借款人认真、仔细阅读。金融机构应切实践行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合规经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引导借款人理性借贷、合理规划还款。
二是借款人应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合理借贷。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服务协议前,应认真、仔细阅读贷款合同或服务协议条款,确保理解贷款产品的期限、利率、还款安排、逾期可能采取的措施、违约责任等与催收相关的关键信息的含义,必要时可以要求金融机构予以解释。担保人等连带责任人在签署相关担保合同或服务协议前,应确保理解担保的金额和范围、履行担保责任的条件、违约责任等与催收相关的关键信息的含义,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和金融机构予以解释。
三是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贷后催收业务主体责任,不断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审慎实施外包。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防范不当催收、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催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客观、保护隐私”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侵犯债务人及联系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第七条催收对象方面,《指引》明确,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只向债务人催收,不应向联系人催收。其中:向担保人等连带责任人催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为限。
对于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催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事项等,设定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对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经营资质。第三方催收机构应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
  • 合法合规运营。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应有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 持续经营状况。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稳健,股权清晰,不应有可能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经济纠纷、诉讼等情形。
  • 内部控制。第三方催收机构内部控制应健全、独立、有效,包括:人员管理、催收作业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投诉处理、应急管理等。
  • 专业能力。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具有能够承担与金融机构委托事项相符的专业能力。
  • 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具有能够满足 妥善保管催收数据、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等要求的信息安全保 障能力。
  • 作业环境。第三方催收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 展催收作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软硬件和作业工具。
  • 社会责任。第三方催收机构应依法纳税,依法为员工 办理社会保障事宜,无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同时,《指引》表示,金融机构宜优先选用业界声誉较好、自觉遵守本规范、 接受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管理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对通过评估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具备条件的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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