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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七部门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 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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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1 21: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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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5-11 21: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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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周慧 实习生刘龙珠 北京报道
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4部分14项内容,全链条规范了养老机构收费行为,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为了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等因素,采取了预收费模式。其中有一些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宣称“高利息、高回报”,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骗老年人的“养老钱”,亟需做好规范。
5月10日,民政部召开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针对上述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三条“安全底线”。一是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供给能力“一床多卖”;二是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使用用途,不允许打着养老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手段;三是明确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费。
具体而言,收取要求方面,《指导意见》规定,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另外,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
使用用途方面,《指导意见》列出了“负面清单”,比如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等。
《指导意见》还规定,养老机构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对于如何遏制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打非局一级巡视员付占胜表示,一是完善政策制度,将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融入行业规划、制度建设、日常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全过程。二是坚持高压严打目前,目前正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针对养老、旅游等重点领域,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三是加强监测预警,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强化养老领域风险监测排查和形势研判。四是强化宣传教育,每年6月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防范意识。
李邦华则表示,广大老年人及家属作为消费者,在交费时也要注意,老年人面对低价、打折、优惠时,也要保持谨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尤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清楚养老机构的本质是提供养老服务,不要相信那些投资返利、高额回报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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