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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春植园艺有限公司罚没合计2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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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春植园艺有限公司罚没合计2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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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1 10: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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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7-21 10: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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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佛山市春植园艺有限公司因当事人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生产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被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处以警告及罚款2379元。
根据公告内容,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投诉的肥料产品“兰灵王”微生物菌剂标签信息(肥料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8)准字(3637)号、生产期:2023.12.08、净含量:200ML、商标:花奈儿、企业名称:佛山市春植园艺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南),到标示的生产企业佛山市春植园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有一批“兰灵王”微生物菌剂产品标签及已贴标签的塑料瓶,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04.11,签信息与被投诉产品标签信息相同。经查询农业农村部有效肥料登记信息,结果显示产品标签标注的肥料登记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637)号”所属企业为:广东植物龙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春植园艺有限公司并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涉案产品“兰灵王”微生物菌剂产品属于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冒用肥料登记证号生产的肥料产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世光对投诉人提供的“兰灵王”产品、网店订单图片以及执法人员在其拼多多“花奈儿花卉绿植旗舰店”下载的“兰灵王”产品图片进行了确认。
佛山市春植园艺有限公司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视同放弃了上述权利。当事人被处以1.警告;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1189.5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89.5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2379.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春植园艺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MA54PWL23U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世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农农(肥料)罚〔202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生产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投诉的肥料产品“兰灵王”微生物菌剂标签信息(肥料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8)准字(3637)号、生产期:2023.12.08、净含量:200ML、商标:花奈儿、企业名称:佛山市春植园艺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南),到标示的生产企业佛山市春植园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有一批“兰灵王”微生物菌剂产品标签及已贴标签的塑料瓶,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04.11,签信息与被投诉产品标签信息相同。经查询农业农村部有效肥料登记信息,结果显示产品标签标注的肥料登记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637)号”所属企业为:广东植物龙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春植园艺有限公司并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涉案产品“兰灵王”微生物菌剂产品属于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冒用肥料登记证号生产的肥料产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世光对投诉人提供的“兰灵王”产品、网店订单图片以及执法人员在其拼多多“花奈儿花卉绿植旗舰店”下载的“兰灵王”产品图片进行了确认。 2024年6月7日经对张世光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其没有肥料生产车间和生产资质,涉案“兰灵王”产品是2023年1月20日购进广东植物龙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10L包装“根太阳”三重生根剂(肥料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637))11桶,然后按订单情况进行分装,并贴上其印制的标签制作的产品,分别生产了”兰灵王”产品:200ml装180瓶、525ml装110瓶、1000ml装15瓶,共计 305瓶。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自2023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21日:通过其拼多多平台“花奈儿园艺花卉绿植旗舰店”销售189瓶,销售收入共计975.88元;当事人主动提供了以张世光个人名义注册的在佛山市南海区粤福通花木店在抖音平台“花奈儿园艺”网店销售涉案“兰灵王”产品的情况,共销售了24瓶,销售收入共计213.62元;供货给佛山市南海区花奈儿花木店87瓶,货值金额共计980.06元(佛山市南海区花奈儿花木店销售涉案“兰灵王”产品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本案只计算产品货值,不计算销售所得);余下5瓶当事人确认是产品在销售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按有利于当事人的较低标示售价计算,该5瓶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4.00元。即:当事人生产涉案“兰灵王”微生物菌剂产品3种规格共计305瓶,销售300瓶,损耗5瓶,违法所得共计(975.88+213.62)1189.50元,货值金额为(975.88+213.62+980.06+64.00)2233.56元。 综上调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兰灵王”微生物菌剂产品3种规格共计305瓶,销售300瓶,损耗5瓶,违法所得共计(975.88+213.62)1189.50元,货值金额为(975.88+213.62+980.06+64.00)2233.56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人张世光身份证信息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过程、违法所得和对违法事实的认可;证据三:产品销售记录4份,《春植园艺公司供货花奈儿花木店销售兰灵王产品情况》、《春植园艺公司旗下网店销售兰灵王产品情况》、《佛山市春植园艺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兰灵王产品数量汇总表》各1份,图片证据5份等佐证当事人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事实。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视同放弃了上述权利。
处罚依据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玖圆伍角(¥1189.50);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玖圆伍角(¥1189.50)。 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仟叁佰柒拾玖圆整(¥2379.00)。
罚款金额(万元)
0.1189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1895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9
处罚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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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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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1 14: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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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让这个论坛变得如此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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