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细化上市基金做市义务豁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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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815 | 回复2 | 2024-7-20 12:14:36|发表时间:2024-7-20 12:14:36|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上交所7月19日消息 为了进一步发挥基金做市商功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进行了修订,细化了做市义务豁免情形,加强了做市账户管理,优化了做市评价指标。修订后的指南现予以发布,自7月21日起实施。
具体来看,除兜底条款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的,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一是基金最新成交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二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最新成交价格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偏离幅度达到10%以上,相关基金没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以上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偏离幅度;三是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突发性事件;四是发生非做市商原因导致的技术故障;五是做市商在非交易日进行技术系统升级,升级后首个交易日进行实盘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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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驴伏枥 | 2024-7-20 23:12:02|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眼界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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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色匆匆 | 2024-7-21 03:02:31|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这个论坛能够成为我们交流思想、分享经验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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